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瑋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采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以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九十五年度北消
小字第十五號小額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記載「 尹台生 」為
被告采圓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屬錯誤,應將之更
正為被告采圓顧問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云云。經查
,聲請人提起本院九十五年度北消小字第十五號民事訴訟,
於訴訟繫屬期間,始終未將尹台生列為被告,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證核閱明確,上開小額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並無誤載
,聲請人以前詞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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