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6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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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6212號
原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點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