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197號聲請人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金 聘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四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金聘 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補聲請費用1000元(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及司法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參)、補本票原本、聲請狀補列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釋明請求金額為多少。聲請人已於100年12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