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90號上訴人 吳根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素蘭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士簡字第3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14萬7,400元, 嗣減縮 請求上訴人給付8萬7,400元,有原審起訴狀及調解程序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5、1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雖原審誤以簡易程序終結,然不因此變更其為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本院自應依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合應敘明。
二、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查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表明合於前揭規定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提出者,即予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劉瓊雯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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