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甲○○
丙○○被告己○○
庚○○戊○○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