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