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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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胡祥生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