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43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死亡,為單親家庭,薪水不高,若改從母姓,可回復原住民身分,並有學費減免之優待,爰請求變更姓氏從母姓云云。經查,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本院核閱全卷後,查無原姓氏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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