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叡迎 原名 蔣文麗 .
蔡淑清 徐滄明
一、債務人徐滄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