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05號
即 被 告  蔡淑清
       蔣叡
       徐滄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9,5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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