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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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泉益 、 陳秋菊 、 陳秋芬 間代位分割遺產等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泉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陳泉益名下所有門牌為高雄市○○區○
○街○○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公同共有狀態,聲請人
本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惟因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
狀態,且依其性質為遺產無法拍賣,已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
財產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聲請人基於分割遺產及債權人代
位權之行使,請求相對人應就系爭不動產按應繼承之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泉益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
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