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曾靖雯
被 告 陳治韋
陳建安
古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