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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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台北縣五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兩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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