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 曾浚益
(原名 曾義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尖下里尖下十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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