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到院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