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五號
聲請人 許文宗 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到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廿九日起執行羈押。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