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992號債權人 粘渝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珮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僅為「粘渝翔」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
實六所載債務人朱珮禎對「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為清償」不符,且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聲請支付命令,依法應由全體公同共有權利人一同聲請,又如主張業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管理遺產,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㈢陳報被繼承人 粘偉信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15,15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匯款收據等影本)及金額計算式。(因狀附之本票金額合計與借款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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