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添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戎帥
李興民
許兆芬 陳琪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萬2243元【詳見本院卷一第18頁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