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991號債權人 粘渝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翊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權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權人 粘偉信 已死亡)①債權人繼承系統表。
②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被繼承人
粘偉信之債權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應以債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債權人。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元之釋明資料(因所提之本票金額與所主張之借款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