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告丙○○
丁○○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