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榮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榮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