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登淵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另原告孫慶餘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