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4號再審原告 盧永祥 再審被告 蔡義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依其聲明係就原確定判決全部(包含本訴及反訴)表示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參佰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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