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選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世崇被告趙胡美雪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 胡芳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選訴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00年6月13日下午4時宣判,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0年6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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