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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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秀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99年度上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未依民事訴.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三.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