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群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下同)6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1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