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8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同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同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同洲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1案);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易字第6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
2案),上開第1、2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再於84年間因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3案),該第3案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遂與前開第1、2案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2月接續執行,於91年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假釋經撤銷,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30號裁定減刑及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8月、4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殘刑,於99年8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其曾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4
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1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品之犯意,於
101年7月2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旁某車內,將毒品海洛因注入針筒內,以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於15分鐘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開地點以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7月4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經警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張同洲之自白。
(二)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張同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