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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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通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通大人力派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劉玄文 、 陳慧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通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通大人力派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二、表明通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通大人力派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債務人通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通大人力派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