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82年10月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