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浩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杉芳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6,630元│XA0000000│96年9月5日│││林碧娟│限公司北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