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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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號被告甲○○○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原告梅軒商務旅店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複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零 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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