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于耀文┌───────────────────────────────────────────────────┐│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9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先禾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0,000元│BL0000000│96年7月27日││││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