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93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CH0000000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甲○○簽發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外,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239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5年11月20日│40,000元│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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