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原因事實法律關係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三、請提出支票(票號KF0000000)退票理由單一紙。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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