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張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婉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又本件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