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3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938號

債權人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粘淑華 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美商愛希麗(股)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該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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