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46號

原告乙○○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

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稽。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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