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彩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謝盛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東企銀)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每次期滿前,雙方如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以同一
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
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及自首次動支日
起,以月底前一營業日為利息結算日,每月15日為繳款戴止
日,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
時,依貸款契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
率20%給付利息,有小額循還信用貸款契約可稽。詎被告未
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及利息拒不清償,被告自應給
付前開訴之聲明之借款本息。案經臺東企銀讓與債權予原告
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為此,
爰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企銀COCO現金卡申請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影本、公告報紙等件為證,核認無訛,
堪信為真。而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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