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3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菘屋冰品店即 郭松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133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謝盛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菘屋冰品店即郭松泉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
11月18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借款利率按本行一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7%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2.81%),
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詎料被告自110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迭經原
告催討尚積欠本金184,383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借據、借款餘額電腦表、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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