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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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觀諸本件民事起訴狀,可知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請求被告給付尚欠借款,而觀諸上開借據之約定事項第10條乃載明:本借據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認兩造係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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