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6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丙○○、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相對人乙○○、丙○○兩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地址,以完備訴訟要件而得為合法訴訟行為,惟聲請人並未於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內明確載明限制行為能力人丙○○、乙○○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限制行為能力人丙○○、乙○○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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