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9年1月至3月業務人員所得明細表、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津貼給予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6至181、184至18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53萬6,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51.4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53萬6,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224、225頁)。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為3萬8,000元,清潔工作之兼職收
入為4,000元,收入總計為4萬2,000元。然有債權人指稱,應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收入4萬5,204元列計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云云。惟查,債務人之胞弟於97年間中風,債務人一方面需照顧其弟另一方面需獨力扶養未成年之女兒,無法全心工作,而於去年過年期間方任職於目前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且大多承保醫療保險之業務,從而,薪資已不如從前,此有消債事件筆錄、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9、233頁)。本院以債務人薪資雖較聲請前二年低仍另兼職清潔工作增加收入等情,足徵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若強令債務人以聲請前二年收入為計算標準,顯不合理。
㈢承上,債務人目前薪資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6,000
元及勞健保1,500元後,剩餘2萬4,500元用以支應其日常生活所需及扶養費。又債務人女兒之生父與債務人並無婚姻關係,且其另有家庭,故未與債務人分攤扶養費用,此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消債事件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91號卷第46頁、本院卷第200頁),基於考量維護未成年人利益之社會公益角度,理應由債務人列報全部扶養支出為宜。又債權人復主張債務人之女於成年後,即無須認列扶養費用,惟查其女至成年尚須逾5年(見前開戶籍謄本),且即使成年,亦有可能因求學、或未就業等因素而須由債務人支出生活費用,故債權人主張於成年後應提高每月還款金額,實不足採認為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依據。
㈣又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
據,以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已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以之作為衡量債務人每人每月最少應支出生活費用之標準,並無不當。至於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且債務人之女目前就讀國中,雖為義務教育,學費等負擔較為減輕,惟除學費外,營養午餐費、課後輔導、班費等額外支出之費用,均屬經常必要合理費用,如僅以財政部公布之免稅額每人每月6,833元為基準,顯不足以維持其家庭之基本支出。債務人之每月剩餘可得支配金額,扣除其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1萬4,614元後,剩餘9,886元用以扶養其未成年之女兒,並未逾越通常人之生活水平,而屬合理。
㈤再者,年終獎金並非固定可得支配之收入,自不得以該所得
衡量債務人之還款金額是否公允,且依債務人之薪資單所示,其98年度年終獎金僅領取320元,另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亦已包含津貼、業績收入(見上開所得明細、扣繳憑單、津貼給予表)。債務人現年60歲,為增加還款金額,亦將清償期限延長至8年,顯見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難認有何不公允之情事。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98萬5,591元(依本院99年5月19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153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51.4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4,978│669│││公司│││├──┼────────────┼───────────┼──────────────┤│2│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57,221│307│││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2,015│1,672│││公司│││├──┼────────────┼───────────┼──────────────┤│4│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145,468│780│││公司(原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144,214│773│││公司│││├──┼────────────┼───────────┼──────────────┤│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5325│940│││公司│││├──┼────────────┼───────────┼──────────────┤│7│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36,537│196│││有限公司│││├──┼────────────┼───────────┼──────────────┤│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777│58│││公司│││├──┼────────────┼───────────┼──────────────┤│9│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8,768│2,084││││││├──┼────────────┼───────────┼──────────────┤│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1,725│1,295││││││├──┼────────────┼───────────┼──────────────┤│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6,711│1,322│││公司│││├──┼────────────┼───────────┼──────────────┤│1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2,010│707││││││├──┼────────────┼───────────┼──────────────┤│1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4,001│2,540││││││├──┼────────────┼───────────┼──────────────┤│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67,102│2,503│││公司│││├──┼────────────┼───────────┼──────────────┤│1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8,739│154││││││├──┼────────────┼───────────┼──────────────┤││合計│2,985,591│1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五、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六、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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