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165號債權人 蕭慶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藍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天藍公司積欠運費未還,為此請求清償。惟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貨物託運請款單、還款協議可知,託運人為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運人為第三人長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債權人並非承運人,且未有運費債權讓與之情事,債權人僅係代長億公司收取運費之人,該運費債權債務仍存在於長億公司與天藍公司間,債權人自不得以他人與天藍公司間之運費債權證明文件向天藍公司請求給付運費。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請求之釋明文件,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債權人對於天藍公司之聲請。
三、次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鈴財 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運費未還,為此請求清償。惟查黃鈴財僅為天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二者為不同人格,不可一概而論,且由第二項可知,系爭運費債權債務既存在於長億公司與天藍公司間,則黃鈴財自與該貨款債權債務無關,債權人當然不得以他人間之運費證明文件向黃鈴財請求給付運費。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請求之釋明文件,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債權人對於黃鈴財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