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97號原告 許雪霞 被告 余錦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0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26,78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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