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緯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傷害告訴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友人發生糾紛,竟夥同其他成年男子,分別持木棍、鐵鎚及BB槍攻擊告訴人成傷,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及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併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分擔、所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未扣案之犯罪工具木棍、鐵鎚及BB槍,均未據扣案,難以特定,且未經證明為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773號被告陳俊緯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
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緯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審訴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審訴字第2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審訴字第2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四因違反槍砲彈刀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上開一至四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7年5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6月6日付保護管束。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2日下午4時40分許,因與 林雨軒 之友人 呂如龍 發生糾紛,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他2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前,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持木棍、鐵鎚及BB槍攻擊林雨軒及呂如龍(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致林雨軒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左胸壁挫傷及右手挫傷等傷害。
三、案經林雨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俊緯經傳未到,惟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雨軒之指訴及證人呂如龍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8張等附卷可稽。又依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可見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後,副駕駛座及副駕駛座後方各有1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下車,旋即分別持木棍、鐵鎚及BB槍攻擊林雨軒及呂如龍等節,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其與另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檢察官王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