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行執字第4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行執字第448號債權人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魏孝智 寄同上代理人 董冠汝 寄同上
王顥霖 寄同上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又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項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狀檢附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民國113年8月26日海六人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所規範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聲請人應補正據以聲請執行之適法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法官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