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5所載,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與編號1至4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搶奪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6日│96年1月9日│96年1月13日│├───────┼───────────┼───────────┼───────────┤│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3號、第│96年度偵字第123號、第│96年度偵字第123號、第│││2475號│2475號│2475號│├───┬───┼───────────┼───────────┼───────────┤│最後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實審││訴字第576號│訴字第576號│訴字第576號││├───┼───────────┼───────────┼───────────┤││判決日│96年4月27日│96年4月27日│96年4月27日│││期││││├───┼───┼───────────┼───────────┼───────────┤│確定判│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決││訴字第576號│訴字第576號│訴字第576號││├───┼───────────┼───────────┼───────────┤││確定日│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期││││├───┴───┼───────────┼───────────┼───────────┤│減刑刑期│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16日│96年1月8日││├───────┼───────────┼───────────┼───────────┤│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4號│96年度偵字第545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6號│96年度訴字第1605號│││├───┼───────────┼───────────┼───────────┤││判決日│96年5月15日│96年6月1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6號│96年度訴字第1605號│││├───┼───────────┼───────────┼───────────┤││確定日│96年6月20日│96年8月3日││││期││││├───┴───┼───────────┼───────────┼───────────┤│減刑刑期│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有期徒刑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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