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丙○○
事務所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8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