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周柔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倚昀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鄰○○街○○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並陳報原告所出租之雅房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現值為何,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
二、被告吳倚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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