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崑輝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24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陳**即前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暨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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